(2011)舒民一初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舒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1265号原告:舒某,女,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大仕,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某,男,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