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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舒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1265号原告:舒某,女,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大仕,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某,男,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