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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范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范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黄 前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刁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