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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3507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戴阿福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阿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507号罪犯戴阿福,男,1951年4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通途路***弄**号***室。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了(2006)绍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阿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了(2006)绍中刑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了(2008)甬刑执字第158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了(2009)浙甬刑执字第445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2011年9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戴阿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戴阿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优秀学员、优秀报道员、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优秀报道员、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4月获单项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阿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阿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