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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淮民一终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侯先伦等24人、王新春等与雷敬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先伦,王新春,雷敬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淮民一终字第00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先伦等24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侯先伦,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诉讼代表人:刘学田,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侯先伦等24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敬东,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新春,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侯先伦、侯先伟、侯启彦、侯启新、侯启顺、侯启存、侯先运、侯先连、侯启学、侯权、侯何理、张伟、刘学田、石秀平、张传法、邹序国、丁四新、梁永军、陈飞、曹振强、付士民、曹振洲、曹楷、谢传仪因与被上诉人雷敬东、原审原告王新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0)濉民一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先伦等24人又于2011年9月21日依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侯先伦等24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先伦、侯先伟、侯启彦、侯启新、侯启顺、侯启存、侯先运、侯先连、侯启学、侯权、侯何理、张伟、刘学田、石秀平、张传法、邹序国、丁四新、梁永军、陈飞、曹振强、付士民、曹振洲、曹楷、谢传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侯先伦等24人名上诉人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祥昆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郑海鸥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钰淑附1、侯先伦等24名上诉人名单: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先伦,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侯王村侯庄59号。身份证号码340621195403090318。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先伟,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621196501080337。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启彦,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62119701206033X。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启新,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621197310050455。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启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621197304200357。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启存,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621196203150376。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先运,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62119551108031X。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先连,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621196407040355。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启学,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621560407033。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权,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621198501220335。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何理,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杨楼。身份证号码340621196602015462。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訾湖村许乡西队93号。身份证号码340621197301123376。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田,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前大街87-6号。身份证号码340621196612180015。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秀平,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李庄村李庄51号。身份证号码340621196703092459。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法,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龙桥村土楼西队。身份证号码340621196507237518。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序国,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闫集村后石门庄19号。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405277513。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四新,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北关东村81-2号。身份证号码340621196705080013。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永军,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王埝村梁庄西队30号。身份证号码34062119741108243X。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飞,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龙沱村曹庄。身份证号码340621196007167517。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振强,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621196906087553。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士民,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621196308027550。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振洲,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621196408197514。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楷,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621196707087577。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传仪,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牛庄村稻圩庄。身份证号码340621196802198419。附2、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