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怀民一初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管士祥与吕邦恒、王乃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士祥,吕邦恒,王乃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怀民一初字第01641号原告:管士祥,男,194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纪殿林,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娟,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吕邦恒,男,1935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乃侠,女,1942年8月13日出生,成年,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吕邦恒、王乃侠共同委托代理人:路莉,怀远县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士祥与被告吕邦恒、王乃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1年9月22日,原告管士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邦恒、王乃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士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士祥撤回对被告吕邦恒、王乃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管士祥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梅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