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行审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黄利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黄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未行审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市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卫,男,西安市未央区土地监察所副所长。被执行人黄利萍。本院在审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2009)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该局对被申请人的违法占地行为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4-1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明显超出180日的法定期限,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逾期申请有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09)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