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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孟健与成都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健,成都远东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孟健,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现住成都市解放路北一段。被告成都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杜金森,成都远东百货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桂云,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燕,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健与被告成都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