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上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葛永泽罚金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上执字第257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葛永泽罚金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0)杭萧刑初字第18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委托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于同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葛永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上执字第2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存社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