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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葛永泽罚金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上执字第257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葛永泽罚金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0)杭萧刑初字第18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委托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于同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葛永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上执字第2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存社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