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阳执字第00707-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皮江晖房屋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新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某某,刘某某,皮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阳执字第00707-1号申请执行人:皮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皮某申请执行人皮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皮某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11)阳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街平田北村120号31栋4单元203室(建筑面积58.61平方米)房屋归申请执行人皮某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街平田北村120号31栋4单元203室(建筑面积58.61平方米)办理房屋产权证,其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某某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园审判员 陈金保审判员 涂XX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