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艳林与汪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艳林,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963号原告申艳林,住延吉市。被告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艳林与被告汪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艳林于2011年9月22日,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