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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艳林与汪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艳林,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963号原告申艳林,住延吉市。被告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艳林与被告汪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艳林于2011年9月22日,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