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696号原告王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维章,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胡光炜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薛志勤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红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