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周永乾诉赵振华、闫增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25号申请人周永乾,男,生于1970年6月9日,汉族,陕西省千阳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永乾诉赵振华、闫增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1年9月22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744.67元,款项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周永乾,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0)陇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