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甬刑执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家亮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家亮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500号罪犯刘家亮,于安徽省颍上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了(2010)甬镇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家亮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9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家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家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7月受监狱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家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家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10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