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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芜中刑终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芜湖市孙村龙塘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顾建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建忠,芜湖市孙村龙塘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芜中刑终字第0019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建忠,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芜湖市孙村龙塘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2010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抽逃出资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单位芜湖市孙村龙塘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赤沙村。法定代表人,顾建忠。诉讼代表人,张文娟,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邓蔚村(10)陈家坞25号,顾建忠之妻,芜湖市孙村龙塘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股东。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芜湖市孙村龙塘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被告人顾建忠犯抽逃出资罪一案,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繁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顾建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1)繁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建平审判员  王士平审判员  郑 丰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强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