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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东方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刘德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方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刘德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浙江东方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全能柔。被告:刘德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方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刘德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审理期间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浙江东方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