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浦江瑞丽服饰有限公司与诸友根、徐月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江瑞丽服饰有限公司,诸友根,徐月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江瑞丽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曙辉。委托代理人:黄丽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友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月环。上诉人浦江瑞丽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诸友根、徐月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55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浦江瑞丽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友根、徐月环要求归还借款本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诸友根以自己的名义向吴曙辉出具了欠条,认可了欠款的数额及时间等事实。而现浦江瑞丽服饰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主张借款本息,应认定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浦江瑞丽服饰有限公司起诉。上诉人浦江瑞丽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所涉及的2006年7月25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最终由浦江县马帝尔服饰有限公司承包人诸友根出具借条,债权人写成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即吴曙辉,债务人系诸友根。在2008年7月21日,吴曙辉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一审法院认为该债权人应该是浦江瑞丽服饰有限公司,故以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后上诉人以自己的名字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债权债务均已转移,应当以借条上署名的作为主体。上诉人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债权本质上是上诉人的,应当有权提起诉讼。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债务是诸友根、徐月环在经营浦江县马帝尔服饰有限公司期间,与浦江瑞丽服饰有限公司间所产生。事后,诸友根虽于2008年7月21日向浦江瑞丽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曙辉出具了欠条,但依基础法律关系的事实,浦江瑞丽服饰有限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系适格原告,原审法院应当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55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高 耘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代理审判员 张淑英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