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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滦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孟秀英与被告高瑞堂、王立梅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秀英,高瑞堂,王立梅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滦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孟秀英。被告高瑞堂。被告王立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秀英与被告高瑞堂、王立梅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秀英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瑞堂、王立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秀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孟秀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