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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泉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仕林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建东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泉民初字第830号原告:成都市仕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仕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苟凌,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建东。委托代理人:周元,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仕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东借款合同一案后,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借款合同中张建东的签字系伪造且被告张建东的住所地、该合同履行地均在昆明,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借款合同约定该合同的签订地为成都市龙泉驿区,但被告对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的真伪提出异议,在该事实未进行进一步确认之前,被告张建东提出该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被告张建东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新村组团9栋1单元401号,本案应当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家容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