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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保定市飞天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与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飞天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白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685号原告保定市飞天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大马坊乡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周玉海,董事长。被告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飞天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飞天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飞天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保定市飞天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喜增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