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保定市飞天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与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飞天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白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685号原告保定市飞天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大马坊乡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周玉海,董事长。被告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飞天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飞天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飞天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保定市飞天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喜增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