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李某丙与周至县集贤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系赵某某之夫。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农民,系李某甲之女。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系李某甲长子。申请执行人李某丙,男,汉族,系李某甲次子。李某乙、李某、李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194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周至县集贤镇严家堡村六组。本院在执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李某丙与周至县集贤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共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李某丙信访特殊疑难问题救助基金共计12万元,其诉讼费500元三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费1700元免缴,三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周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朝峰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49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周至县集贤镇严家堡村六组。被执行人周至县集贤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周至县集贤镇。法定代表人李树林,该院院长。第三人李某甲,男,194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周至县集贤镇严家堡村六组,系赵某某之夫。第三人李某乙,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周至县终南镇勒马村六组,系李某甲之女。第三人李某,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住址同李某甲,系李某甲长子。第三人李某丙,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住址同李某甲,系李某甲次子。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周至县集贤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李某丙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李某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原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0年阳历10月初四病故的证明,经审查三第三人提供证明属实,本院认为三第三人属第一顺序原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为权利义务承受人,三第三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李某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宏刚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马朝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