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卞拥军与刘冬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拥军,刘冬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282号原告:卞拥军。委托代理人:黄龙辉,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冬古。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拥军诉被告刘冬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拥军撤回对被告刘冬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