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魏家与亳州市银洁涂料有限公司、马中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银洁涂料有限公司,魏家,马中强,张振峰,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西阳学区中心学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亳州市银洁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魏家,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中强,男,汉族,住涡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振峰,男,汉族,住涡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家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涡阳县西阳学区中心学校。住所地涡阳县。法定代表人:葛永,该校校长。上诉人亳州市银洁涂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家、马中强、张振峰、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西阳学区中心学校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亳州市银洁涂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亳州市银洁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亳州市银洁涂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98元,减半收取1649元,由亳州市银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罗 胜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