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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康交生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恩翠,周亚琴,周耀军,康交生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1)宝渭法刑初字第00024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恩翠。委托代理人方强,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亚琴。委托代理人陈强,系周亚琴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耀军。被告人康交生。2008年1月8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兼委托代理人周治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0)第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交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恩翠、周亚琴、周耀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恩翠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强、张国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亚琴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耀军,被告人康交生及其辩护人周治国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康交生驾驶陕C-303**号绿色福莱尔轿车到马营镇郭家村,找该村村民被害人周秋虎讨要白灰欠款时发生争执,在撕扯过程中致周秋虎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8年1月3日凌晨死亡。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秋虎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致小脑扁桃体疝而死亡。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人马恩翠、郭金利、周文军、周耀军、张秀琴、杜玉秀、刘乖娥、刘巧莲、孙生芳的证言,电话查询记录、身份证明、病历、情况说明、电话记录、天气情况等书证、物证,法医学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康交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恩翠、周亚琴、周耀军诉称,被告人康交生2007年12月30日向被害人周秋虎要账,二人发生争执,康交生打伤周秋虎。周秋虎被送往医院治疗,2008年1月3日死亡。鉴定结论为周秋虎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小脑扁桃体疝而死亡。原告人认为被告人康交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人医疗费6858元、尸检费6000元、鉴定费5000元、丧葬费1326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0584元、死亡赔偿金326920元、行知大道工程合同履约金50000元、莲花台工程合同履约金及投资100000元,合计568629元。被告人康交生辩称,其与被害人周秋虎没有撕扯,周秋虎打其巴掌时,其用双手挡了一下,随后周秋虎踢他时未踢到就仰面倒地了。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证据支持,应当撤销刑事指控;附民部分,因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按法律规定不承担附民责任,但考虑到被害人周秋虎已死亡的事实,愿意在被告人能力范围内予以补偿。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康交生驾驶陕C-303**号绿色福莱尔轿车到马营镇郭家村,找该村村民被害人周秋虎讨要1189元的白灰欠款,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周秋虎倒地致头部受伤。被告人康交生将周秋虎扶到其家中床上休息,后外出寻找周秋虎家人,期间郭家村村民杜玉秀、张秀琴等帮助寻找,仍未果。后从被害人周秋虎处问出其妻马恩翠的电话,被告人康交生电话联系马恩翠,并用车将在七一厂区干活的马恩翠接到郭家村村口,之后被告人康交生驾车离去。随后周秋虎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因抢救无效于2008年1月3日早8时许死亡。另查,2008年1月24日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秋虎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小脑扁桃体疝而死亡。2008年7月2日该中心对成伤方式进行鉴定,得出以下结论:1、死者枕结节上偏左头皮可见一3×2cm的擦伤,切开头皮发现右侧颞、枕部头皮下及帽状腱膜下广泛出血,右侧颞肌出血,右侧颞骨有一骨折线,向后与颅骨人字缝相连,向前经颞骨岩部止于颅中凹。骨折线相应部位硬膜外及硬膜下可见薄层出血,双侧额极、右颞侧及右颞极脑表面可见脑挫伤灶,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上述头皮擦伤,头皮下及帽状腱膜下出血,表明该部位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根据头皮擦伤的形态、部位及骨折线走形、脑挫伤灶分布等特点,推断上述损伤系一次性减速运动损伤。2、周秋虎头顶部皮下出血与枕左侧头皮擦伤不在同一平面,不符合枕部着地所形成的损伤。2009年9月9日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上述分析意见1中所描述的损伤符合一次性减速运动所形成的损伤。该损伤严重,也最终导致周秋虎死亡。分析意见2中的头顶部头皮下的损伤为独立的一处损伤,该处头皮外无擦伤,相应处颅骨无骨折,与意见1中的损伤不在同一平面,该损伤不符合枕部着地所形成的损伤,该损伤程度轻微,与周秋虎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该损伤的形成时间及方式结合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判定。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证人证言:1、证人马恩翠(被害人周秋虎之妻)的证言材料证明,2007年12月30日下午其在七一厂拉煤渣,4点左右邻居张秀琴打电话说“恩翠,你赶紧往回走,秋虎倒了”。其准备回家时,康交生给其打电话说来接其。后其坐上康交生的车行至郭家村汽车站,康交生借口有事,开车走了。其回到家见周秋虎斜躺在床上,外表没有什么伤,只是说头疼、耳朵疼。周秋虎说“开车接你的人呢”,其说走了,周说“你怎么让他走了,他把我打倒你怎么叫他跑了”。后其与周文军、郭金利用郭金利的车将周秋虎送到了三陆医院。2、证人郭金利的证言材料证明,2007年12月30日下午5时30分许,其接到马恩翠电话,让其把车开到她家。其到她家见周秋虎斜躺在席梦思床上,嘴里不停的喊头疼,身上带些土,其问“你早上都好好的,现在咋成这样了?”周秋虎说他和县功一个人有经济纠纷,今天那人来要钱发生口角,两人争执,相互推搡。其和马恩翠、周文军扶周秋虎上其的车,路上周秋虎不停的说开快点,他头痛的很,在车上再没说其他话。到医院后在急诊科做了个心电图,医生将周秋虎送到重症监护室,家属也被医生叫出来。在医院楼道马恩翠给县功那人打电话,那人手机关机,其几人商量事情不好,就让其拉着周耀军、周文军到马营派出所报警,后其就回家了。3、证人周文军(被害人周秋虎侄子)的证言材料证明,2007年12月30日17时20分许,马恩翠给其打电话说家里出事了,其小叔不行了,赶快过来。其赶到周家后,见周秋虎斜躺在床上,马恩翠说周秋虎被人推倒了。马恩翠问周秋虎是怎么回事、认不认识推你的人,当时周秋虎说姓康,家是县功的,开了家白灰厂,随后喊头疼。其和郭金利扶周秋虎上车,和马恩翠一起到三陆医院,检查完后就直接住到了重症监护室。4、证人周耀军(被害人周秋虎之子)的证言材料证明,2007年12月30日下午其接到马恩翠电话就直接坐车到三陆医院,到医院后周秋虎被送到重症监护室,医生和护士正在检查,周秋虎在病床上不停要起来,不让人按住他。周秋虎骂其“别动我”,主要是嫌压他了,脾气很暴躁,但没有对其说是谁打他成这样的。后由于房间人太多,医生将家属等人叫出来。在楼道里,不知是谁告诉其说周秋虎被人打了,具体怎么打的没有人说,后有人说是一个拉白灰的人打的,那人是谁其不知道。后其和周文军、郭金利三人坐郭金利的车到马营派出所报警。5、证人张秀琴的证言材料证明,2007年12月30日下午5点多其在家里,一个中年人到其家给其说:“我到秋虎家要钱,秋虎没给我给,踢我时摔倒了。”叫其去周秋虎家把门看住,并帮着找一下周秋虎媳妇。其和同村的杜玉秀到周秋虎家,看见周秋虎斜躺在席梦思床上,右手捂着右面的太阳穴,小腿前面裤子上有点土。其给他倒了一杯开水,秋虎让其赶快叫马恩翠,其在周围找了二次没找见,后其向周秋虎要马恩翠的手机号,中年人当时也从南崖返回,其让中年人用手机给马恩翠打电话。那个中年人开车去接马恩翠,其在周家坐了一会就回去了。出来时见周秋虎家大门外渠边担了块水泥板,高低不平,水泥板跟前有两道脚跟在地上拖拉磨出的痕迹,两道痕迹也不长,大约1米长,地面也没有血迹。6、证人杜玉秀的证言材料证明,2007年12月30日下午,她做完礼拜回家时,走到秋虎家房背后路上见到六组孙生芳在离周秋虎家一百多米处翻自留地,周家前门路口站着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在喊问孙是否知道周秋虎家人在哪里,孙回答说,不知道、没见。其走近后,那人又问其知道周秋虎家里人去哪了,其回答没有见。那人对其说“周秋虎欠我的钱,我要了几次都没给,今天我来要钱周说让我到家拿,我便到家里来,进院子后两人争执起来,周在开门时踢我一脚,第二脚踢我时,我躲闪踢空他自己闪倒在地上,我急忙扶起来进房子让躺在床上,周说他头痛,我急着找他家人哩”。其进屋后,看见周秋虎仰面斜躺在床上,衣服整齐,只是说头痛,其用手在周头上摸了摸,未感觉到异样或出血。其和那个男子出来找周家人,未找见,二人又回去问周媳妇和儿子的电话,周都说没有。那男子要其与他送周到医院,其想周家人不在,又没有个村上人在场怎么能跟不认识的人去医院,便没答应。后仍未找见周家人,其叫周的邻居张秀琴去看护着,其就先走了。找的过程中发现那男子不时用左手摸左面部,左面部很红。7、证人刘乖娥的证言材料证明,2007年12月30日下午四点多,其当时在家中哄娃,其东隔壁邻居张秀琴推开大门,对其说“秋虎和一个要账男子不知发生什么事情,秋虎倒在地上,那个男子把他扶到炕上,我进来倒杯水给秋虎”。张秀琴倒了杯水和其一块到了周秋虎家,其见周秋虎身子在床上躺着,脚在床下吊着,用右手捂着右边鬓角,床下面站着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周秋虎不停的说头疼得不行、赶快送医院。其和张秀琴商量给马恩翠打电话,张秀琴给那个男子说让他打,结果不知道号码,后周秋虎把号码一说,那个男子就给马恩翠打了一个电话,其和张秀琴就从周家出来回了家。8、证人刘巧莲的证言材料证明,2007年12月30日下午五点左右,其听见一男子敲对面周秋虎家的门,一边敲一边喊“老周,开门!”没多长时间门就开了。其也没有开其家大门就进里屋哄娃了,在里屋也没听见什么声音。五点半左右其开门去捡柴,见一辆绿颜色车在门口停着,同组村民张秀琴和刘乖娥从周秋虎家出来,张秀琴说“秋虎家出事了”“有个要账的和秋虎发生什么事了”,后其回去烧炕了。9、证人孙生芳的证言材料证明,2007年12月30日下午17时许,其在自留地翻地,突然听到一男子喊老周、老周,其说村北果园有一年龄比较大的姓周,那男子去后发现不是又转了回来,和杜玉秀找人没找见。当天下午6时许,其翻完地直接回家了。书证、物证:1、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康交生使用手机(1389171****)于2007年12月30日17时08分拨打110,17时13分、15分、21分三次拨打马恩翠的手机号码(1308892****)。2、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康交生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概况,与起诉书所列一致,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3、病历证明,被害人周秋虎2007年12月30日18时38分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医院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2、II型糖尿病,3、肺部感染,4、心脏起搏器术后。4、情况说明证明,侦查人员根据被害人家属提供的手机号码,查找到机主康宝生家住陈仓区县功镇陈家咀村,后到其家中查找无果,据了解家中一直无人。拨打此号码一直无法接通,直到2008年1月7日才接通,并要求其立即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中午被告人康交生到马营派出所。5、天气情况证明案发当日天气情况。6、欠条证明被害人周秋虎拖欠被告人康交生1189元白灰款。(三)鉴定结论:1、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20080167号,鉴定日期2008年1月24日)证明,尸体检验发现枕结节上5.5cm、偏左4cm处有3×2cm的头皮擦伤,颅脑:常规切开头皮,见右颞、顶枕部有16×19cm大小的头皮及帽状腱膜下出血,右侧颞肌有10×7cm大小的出血区;右颞骨有一后上至前下走行的线性骨折,骨折线后端与颅骨人字缝相连,前端向下延伸,外部骨折线长11cm……周秋虎尸体经系统法医学解剖检验后主要发现有:头顶枕部头皮擦伤、皮内、皮下及帽状腱膜下出血,右侧颞肌出血、颞骨骨折,右侧颞部硬膜外、下薄层血肿、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叶及颞极脑挫伤;支气管肺炎;心脏起搏器术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主干及右冠状动脉病变3级;陈旧性心肌梗死;中度肝细胞脂肪变性。其余脏器亦主要呈淤血、水肿改变。死者顶枕部头皮擦伤、皮内、皮下及帽状腱膜下出血,右侧颞肌出血,但头皮完整,表明死者生前头部上述部位遭钝性外力作用。外力导致颅骨骨折,硬膜外、下薄层血肿、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最终导致小脑扁桃体疝而死亡;支气管肺炎为昏迷病人所常见的并发症;肺炎及冠心病对死亡过程具有加速作用。结论为周秋虎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小脑扁桃体疝而死亡。2、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20081137号,鉴定日期2008年7月2日)证明,2008年6月30日,该中心受法院委托对周秋虎损伤成伤方式进行司法鉴定,得出以下结论:1、死者枕结节上偏左头皮可见一3×2cm的擦伤,切开头皮发现右侧颞、枕部头皮下及帽状腱膜下广泛出血,右侧颞肌出血,右侧颞骨有一骨折线,向后与颅骨人字缝相连,向前经颞骨岩部止于颅中凹。骨折线相应部位硬膜外及硬膜下可见薄层出血,双侧额极、右颞侧及右颞极脑表面可见脑挫伤灶,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上述头皮擦伤,头皮下及帽状腱膜下出血,表明该部位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根据头皮擦伤的形态、部位及骨折线走形、脑挫伤灶分布等特点,推断上述损伤系一次性减速运动损伤。2、周秋虎头顶部皮下出血与枕左侧头皮擦伤不在同一平面,不符合枕部着地所形成的损伤。3、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日期2009年9月9日)证明,该中心于2008年7月2日出具的鉴定书中,分析意见1中所描述的损伤符合一次性减速运动所形成的损伤。该损伤严重,也最终导致周秋虎死亡。分析意见2中的头顶部头皮下的损伤为独立的一处损伤,该处头皮外无擦伤,相应处颅骨无骨折,与意见1中的损伤不在同一平面,该损伤不符合枕部着地所形成的损伤,该损伤程度轻微,与周秋虎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该损伤的形成时间及方式结合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判定。(四)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008年1月4日9时10分开始现场勘查,9时55分结束)证明,现场位于郭家村六组,自南向北第四个巷西边南排第一家,家门有东西水泥路,院子坐南朝北。在卧室衣柜内发现一条蓝色牛仔裤和一件咖啡色上衣,蓝色牛仔裤双膝位置有灰土,其余均未见异常。(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交生的供述材料证明,周秋虎在莲花山修路时欠其1000多元白灰款多次催要未果,2007年12月30日其驾驶车号陕C303**的绿色福莱尔小汽车到周秋虎位于马营镇郭家村的家要钱。其边敲门边喊“老周、老周”,喊了几声无人应答,正准备离去时听见有人从院里出来,只见周秋虎开门出来说怎么跑来了,其说“你不是上一月让我12月份来吗”,周秋虎说“让你下个月来,你怎么今天来了?”“我在那里投四、五十万都没要下钱,你把你那么点钱还要的紧的”。其说“你投资四、五十万见了利肯定给我不分么”,周秋虎听此话便一巴掌打在其右脸上,其用双手在周秋虎胸部推了一下,周秋虎紧跟着抬起左腿向其踢来,其一躲闪,周秋虎踢空直接仰面倒地。其将周秋虎扶到房间里床上,其见周秋虎脸色不好,还一直呻吟说头疼,因其不知道老周妻子名字,便出门在房前后大喊“老周!老周!”其四处找寻老周家人,途中遇见一位老太婆与其一起寻找,其和这个老太婆把周秋虎邻居叫去帮忙,后老太婆先回家了。其在回周秋虎家的路上拨打了110,说郭家村有人和其发生争执,他摔倒在地了,110说应该打120。其和周邻居回到周家,问出周秋虎媳妇马恩翠的电话,其开车去七一厂把马恩翠接上,到郭家村村口把她放下,后其开车回县功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康交生过失致人死亡,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关于被害人如何受伤,从本案证据分析来看,证人马恩翠称被害人说其系被被告人打倒,证人郭金利称被害人与被告人因经济纠纷争执、推搡,证人周文军称被害人说其系被被告人推倒,证人张秀琴、杜玉秀称被告人康交生说是被害人踢被告人踢空倒地受伤,被告人康交生供述称被害人是在抬腿踢他时仰面倒地受伤;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小脑扁桃体疝而死亡,致命伤系一次性减速运动损伤,并同时存在头顶部头皮下出血的独立伤,该损伤的形成时间和方式结合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判定。本案事发时仅有被害人和被告人在场,无目击证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除被告人供述外,均为间接证据,关于被害人如何倒地受伤,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有“打倒”、“推倒”、“自己踢空倒”三种说法,鉴定结论显示致命伤系一次性减速运动损伤,并同时存在其他独立伤,本案现有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从而得出唯一结论,故本案指控被告人康交生过失致人死亡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应宣告被告人康交生无罪。附带民事部分,由于被害人受伤后死亡无证据证实系被告人康交生的行为造成,故被告人康交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人康交生自愿补偿不为法律所禁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交生无罪。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恩翠、周亚琴、周耀军的诉讼请求。三、被告人康交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恩翠、周亚琴、周耀军三人人民币共计7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苏 容审 判 员  王 挺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