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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裕刑初字第0144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圣清、纪林芝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清,纪林芝,王清圣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裕刑初字第0144号公诉机关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被告人王圣清,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六安市裕安区。2011年6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纪林芝,女,1983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六安市裕安区。2011年6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取保候审。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六裕检刑诉〔201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圣清、纪林芝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才斌、被告人王圣清、纪林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圣清、纪林芝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至12月间,两被告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私设的诊所内,被告人王圣清先后为裕安区平桥乡马巷村育龄妇女赵某、裕安区江家店镇育龄妇女龚某1作B超检查,经鉴别胎儿系女性后,被告人纪林芝遂用从六安购买的药品,对上述两名育龄妇女实施引产术,并收取每人约1000元的B超检查费和手术费。案发后,被告人王圣清、纪林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龚某1证言、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圣清、纪林芝无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处理,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人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口性别比例平衡,依法应从严科刑。鉴于两被告人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判如下:一、被告人王清圣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纪林芝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鲁久贤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厚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如下: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