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蓟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与段兆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段兆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蓟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傅建,总经理。被告段兆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兆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玉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