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2339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339号原告苏某。被告王某甲。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性格不和,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有酗酒习惯,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小孩、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108000元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7月3日生一女王某乙。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现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小孩,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答辩意见。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原告单方举证未能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建和谐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路安平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晓光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琦2011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