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二终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大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大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二终字第00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海,个休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芡河路40号。负责人:孙涛,公司经理。上诉人李大海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二初字第1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海于2011年9月4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大海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二初字第171-1号民事裁定;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大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怀 峰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