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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592-2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海泽与王立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海泽,王立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592-2号原告:孙海泽,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立军,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孙海泽与被告王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海泽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立军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立军平房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