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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信刑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李清国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清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信刑终字第183号抗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清国,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信阳市浉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刘荣华,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清国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4月30日作出(2011)浉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清国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清国及其辩护人刘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浉河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清国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浉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张同福代理审判员  黄少斌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