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515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养民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