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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515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养民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