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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丹莹、原审被告白文定、深圳市康达顺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郑丹莹,白文定,深圳市康达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表人常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芳琴,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云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丹莹,女。法定代理人郑钟丰,男。委托代理人赵宁,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丽,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白文定,男。原审被告深圳市康达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卓,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丹莹、原审被告白文定、深圳市康达顺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慈  云  西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代理审判员 翟    墨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璐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