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夜学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夜学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85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夜学亮,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1年8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夜学亮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夜学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4日9时许,张某将其新购买的绿色“骥达牌”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洛南县城郊丰陵交电站门口,被在路边等候公交车的被告人夜学亮发觉,夜学亮即产生盗窃该车之念头,趁四下无人之际,破坏该车的点火电源线后将该车盗走。经洛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骥达牌”正三轮摩托车价值6164元。案发后,被盗的三轮摩托车已追回退还失主张某。2010年7月27日,夜学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等书证;证人夜某、孙某、郑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陈述、现场辩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及被告人夜学亮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夜学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夜学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夜学亮在案发后能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被盗财物已追还被害人,且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对被告人夜学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夜学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夜江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娜-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