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嘉善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支利英与张金根、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支利英;张金根;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314号原告:支利英。委托代理人:张宏、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张金根。被告二: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集镇。法定代表人:李金良原告支利英与被告张金根、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计留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76元,减半收取21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林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