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鄄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卢德胜、贾宗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卢德胜;贾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鄄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卢德胜,男,194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鄄城县粮局退休干部,住。被执行人贾宗林,男,60岁,汉族,原鄄城县人民商场职工,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05)鄄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06)鄄执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贾宗林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现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贾宗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支行工资收入账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贾宗林的工资收入元至鄄城县财政局资金结算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账号:92×××48);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贾宗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工资收入账户(账号:60×××6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长跃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占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