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林玉兰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玉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林玉兰。申请人林玉兰要求宣告公民林玉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林玉连,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瑞安市人,汉族,住瑞安市莘塍街道莘周路15号。申请人林玉兰申请称:被申请人自结婚以后,因受到老公的无端指责和嫌弃,致使精神压力加重,平时表现出自言自语、自哭自笑。2007年8月9日,被温州市康宁医院以精神分裂症收治入院,初步诊断为未定型分裂症,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经过医院治疗,但相关的症状未得到缓解和减轻。因其丈夫提出离婚诉讼,再次加重病情,故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林玉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根据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书,被鉴定人目前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作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示,不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玉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邢建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