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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胡廷朗与四川省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廷朗,四川省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牛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胡廷朗。被执行人四川省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红花村*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职务公司经理。胡廷朗申请执行四川省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旌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607元,执行费869元。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位于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依法委托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暂无执行条件。现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建议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三十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胡廷朗申请执行四川省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卫亭审 判 员  张 岚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涂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