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迎民一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天主教爱国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天主教爱国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迎民一初字第00490号原告: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建设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汪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建兵,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天主教爱国会,住所地:安庆市锡麟街58号。负责人:胡小树,该教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天主教爱国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玲(实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