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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团秀与青岛润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团秀,青岛润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910号原告王团秀.委托代理人张希合,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润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同康路。法定代表人王春阳,经理。委托代理人战勇,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团秀与被告青岛润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团秀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团秀与被告青岛润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和解,原告王团秀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现原告王团秀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团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代照和审判员  姜明进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