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中法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胡华建与珠海市人人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华建,珠海市人人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中法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胡华建,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建广,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珠海市人人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侨光路5号华策大厦2楼B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0)第77号裁决书受理了胡华建申请执行珠海市人人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裁决,珠海市人人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向胡华建退回押金人民币40000元、档口进场费30000元,支付违约金40000元,结付营业款1351.90元,以上共计11135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还应支付仲裁费5208元、财产保全费126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9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珠海市人人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扣押珠海市人人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提取、扣押的金额以人民币14万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增庆代理审判员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有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