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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光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上执字第306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王光伟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的(2010)上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1年5月23日移交执行,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于同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光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上执字第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存社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