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上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光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上执字第306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王光伟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的(2010)上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1年5月23日移交执行,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于同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光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上执字第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存社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