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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海袁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海袁商初字第15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张某。被告:沈某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货款5480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详见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仁法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