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海袁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海袁商初字第15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张某。被告:沈某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货款5480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详见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仁法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