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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江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段某甲、蒋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蒋某;徐某;李某;段某乙;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江刑初字第6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甲。2011年2月25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无业。2011年2月25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无业。2011年2月25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无业。2011年2月25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段某乙,绰号:毛海,无业。2004年2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25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蒋某、徐某、李某、段某乙犯赌博罪,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甲、蒋某、徐某、李某、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上旬起至2011年2月24日期间,被告人段某甲伙同他人,在杭州市江干区天台山路18号玖玖旅馆边的空地上,以扑克牌打“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蒋某在该期间一直在赌场内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徐某、李某在该赌场工作10日左右,负责抽头;被告人段某乙在该赌场工作7日,负责望风和保管抽头款。2011年2月24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4910元,抽头款人民币3100元。被告人段某甲、蒋某、徐某、李某、段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歌愉、张勇、赵明明、林斌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赌资及作案工具照片、收缴/追缴物品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罚没款专用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段某甲、蒋某、徐某、李某、段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蒋某、徐某、李某、段某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甲、蒋某、徐某、李某在赌博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段某乙在赌博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五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某甲、蒋某、徐某、李某、段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1年1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1年1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1年1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1年1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段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1年10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李启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来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