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绍商终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章建华与孟威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威虎,章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威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建华。上诉人孟威虎为与被上诉人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叶青、代理审判员XX斌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5日,被告孟威虎向原告章建华借款4万元,约定借期为2005年12月5日至2006年6月4日。被告到期未还,于2007年2月1日向原告重新出具金额为4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按月1.3%计算利息。但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至该院,请求判令被告孟威虎归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自2007年2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1.3%计算的利息。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章建华与被告孟威虎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孟威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约定以月1.3%计算利息,但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自2007年2月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1.3%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孟威虎应归还原告章建华借款计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自2007年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月1.3%计算的利息,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孟威虎负担。上诉人孟威虎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借过钱,具体理由如下:一、有三位证人证言佐证;二、假设存在该笔借款,被上诉人为何时至六年却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这不符合常理;三、鉴定机构对笔迹的鉴定因对照物选取的不妥而导致鉴定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章建华未发表答辩意见。上诉人孟威虎在二审中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一、2007年左右上诉人在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的签名,用以作为申请重新鉴定的样本;二、斯培均、丁美英、孟广美、陈海波、蔡利均、蒋玉华的证明,用以证明2007年2月份上诉人尚在广西出差。被上诉人章建华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已于一审庭审之前形成并存在,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且孟广美、斯培均已在一审中出庭作证,其他人的证明也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上诉人未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记载双方讼争4万元借款的借条是否真实。经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鉴定,落款日期为“2007年2月1日”的《借款》中借款人“孟威虎”签名是孟威虎本人所书写。上诉人认为该次鉴定存在错误,作为对照物的笔迹选取不妥,要求重新鉴定。本院认为,借条出具时候与比对样本形成时间间隔不过三年多时间,如此时间不致于使上诉人的签名笔迹发生较大变化,故该次鉴定以上诉人申请笔迹鉴定报告上的签名、在法院专递回执上的签名以及2010年8月5日书写的实验样本作为比对样本进行鉴定并无不妥,故对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该次鉴定程序合法,理由充分,结论明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至于借款交付和借条出具地点的问题,被上诉人代理人与其本人的陈述有一定的出入,但根据其本人的陈述,本案借款关系实际发生是在2005年12月,借款交付和借条出具都是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训岳办公室,2007年2月的借条是在广西重新出具的,这既能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已被撕毁的借据相印证,又能与上诉人陈述2007年2月在广西出差的事实相印证。而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现上诉人并无足够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讼争借条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孟威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键审 判 员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XX斌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