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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明第与李伟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第,李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第。被执行人李伟亮。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8)曲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伟亮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伟亮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田秀军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增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