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明第与李伟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第,李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第。被执行人李伟亮。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8)曲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伟亮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伟亮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田秀军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增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