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陶宣敏与魏余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宣敏,魏余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226号原告:陶宣敏。被告:魏余楚。本院受理原告陶宣敏与被告魏余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1年9月22日下午二点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原告陶宣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俊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