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瑞商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陶宣敏与魏余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宣敏,魏余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226号原告:陶宣敏。被告:魏余楚。本院受理原告陶宣敏与被告魏余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1年9月22日下午二点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原告陶宣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俊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