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淳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唐永香与方信祥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永香;方信祥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淳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唐永香。委托代理人:唐志来。被告:方信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香诉被告方信祥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唐永香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欣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