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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被执行人: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海军诉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歇业,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劳仲案字(2008)107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