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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卓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卓某。被告姜某。本院受理原告卓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物纠纷一案,因原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原告卓永红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900元。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