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许雯与贾爱民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雯,贾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许雯被执行人:贾爱民本院在执行许雯诉贾爱民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山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