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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许雯与贾爱民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雯,贾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许雯被执行人:贾爱民本院在执行许雯诉贾爱民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山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