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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邵春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春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494号罪犯邵春发,于江西省弋阳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了(2009)甬奉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春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9月7���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邵春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春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春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春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2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